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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楼书都有介绍楼盘的内容、并以吸引读者签约买楼为目的,因此都可以称为广告。广告在法律上被称为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引诱,或者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在河南郑州市刚审结一个案子,开发商以售搂宣传说明书的形式公开向社会承诺“一层架空,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后未经业主同意将一层封闭建房出售,虽然开发商在答辩中称,其售楼宣传资料的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故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与部分原告在合同中作出的补充约定,均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合法有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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