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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个"国庆黄金周"。每年的这个时候,在看楼车集中的地方,都有络绎不绝的消费者。"看楼去!"成消费者的口头禅,但大部分人不知道如何在买楼的第一步"看楼"开始保障自己的利益,怎么去看好楼?
  网易房产特邀律师从看楼开始一直到收楼入住全程指导购房消费,"十一"首推"看楼篇"!
 
  广告与楼书都有介绍楼盘的内容、并以吸引读者签约买楼为目的,因此都可以称为广告。广告在法律上被称为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引诱,或者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在河南郑州市刚审结一个案子,开发商以售搂宣传说明书的形式公开向社会承诺“一层架空,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后未经业主同意将一层封闭建房出售,虽然开发商在答辩中称,其售楼宣传资料的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不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故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与部分原告在合同中作出的补充约定,均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合法有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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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慧眼看穿房地产广告

  专题制作 
编辑:秦燕兰 禤文杰

   样板房是开发商为了展示房子的品质和功能而精心设计制作的。买家看楼的一个重要节目就是在售楼小姐的带领下参观样板房。往往会有一些买家在收楼后反映自己的房子“货不对板”,与当初看到的样板房有很大的差异。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如果设置样板房就应该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计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如果没有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但一般在买家收楼时,开发商原用来吸引买家的样板房可能早已不存在,或者已经变了模样。因此,再想进行交涉或者索赔就会因为空口无凭而困难重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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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预售商品房,则开发商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五证”才是合法的销售主体,购房人才有可能获得房管部门的权属登记并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没有预售许可证明,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该证明的,可以认定该预售合同有效。在此情形,买房人就不能向法院主张该合同无效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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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正在销售中的楼盘,总会遇到一些训练有素的售楼小姐,她们个个眼力非凡,洞悉顾客的心理。对于她们热情的介绍和言之凿凿的承诺,我的意见是任她们"姑妄言之",你切莫"姑妄听之"。
  大家通常以开发商开发建设楼盘的数量来某一房地产公司的大小,并进而推断该公司实力的强弱。广州以及许多的城市都曾经或者还正在以这种标准来排列房地产商的名次,我认为这是很不科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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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作者:张景华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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