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巢集团诉“江苏美巢建材公司”等三被告 一审胜诉获赔510万元
摘要:2024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巢集团”)与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巢建材公司”)、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美巢环保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美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23)苏01民初3274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美巢建材公司、江苏美巢环保公司、安徽美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巢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同时赔偿美巢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0万元。
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第17537073号“”、第17537107号“”、第17537127号“”、第3107907号“”、第3107908号“”、第31079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三、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建材》版面显著位置、腾讯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被告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合计510万元,被告江苏美巢易装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美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1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注册商标”不仅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向消费者展现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和信誉,更能帮助用户快速识别并记住品牌。自1996年成立至今,美巢集团始终坚持对知识产权的高度保护,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董事长兼总裁张经甫更是被行业内冠以“商标达人”的称号。
在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时,美巢始终坚持依法维权。本次案件中“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非首次,早在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美巢集团与江苏美巢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9)川01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判决江苏美巢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巢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巢”字号,以及赔偿美巢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0万元等。2021年9月26日,针对江苏美巢建材公司提起的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知民终896号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美巢集团本次维权案件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巢集团第17537107号“”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法院阐述了认定第1753710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同时在阐述关于第17537107号“”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法院考虑了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第17537107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综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第17537107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应当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值得关注的是,继2007年第1080382号“”图文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第17537107号“”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也将成为美巢品牌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此外,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江苏美巢环保公司及安徽美巢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于美巢集团及其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应属明知,却仍将“美巢”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江苏美巢环保公司及安徽美巢公司与美巢集团存在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仅“美巢”是美巢集团合法注册商标,“易呱平”“墙锢”“墙尼”“坊水固”“占瓷宝”“华彩”等,同样是美巢集团的合法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次,美巢集团再一次赢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胜诉,不仅是对美巢品牌的坚定捍卫,更是对那些以侵犯他人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家的警示,也是对尊重知识产权又一次有力的肯定。